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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 200 頁-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6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9條 …,公正和藹,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二、保守秘密,未得上級許可,不得發表有關職務言論。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可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四、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五、…
-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76條 …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優退。前項得辦理優退之員額,每屆次以該屆第一年核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為限,漁會並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優退處理要點,供符合資格者申請…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18條 …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6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不得變更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利用計畫,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用地變更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63條 …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69條 …法規定處理。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70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71條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3條 …:一、竊取: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伐採他人之林木。二、誤伐:伐採許可範圍以外自己之林木。三、擅伐:未經許可,擅自伐採自己之林木。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4條 林產物應經許可,始得伐採。林產物之伐採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有林: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二、公有林、私有林: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5條 …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採運許可證:一、伐採區域位置圖。二、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三、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四、伐採跡地造林(利用)計畫。採取人敘明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件,得免檢附前項第三…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6條 …業技師辦理。勘查結果如認定伐採之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全部或一部之伐採:一、有本法第十條各款、保安林經營準則之禁止或限制伐採,或其他依現地狀況應禁止或限制伐採之情形。二、屬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伐…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7條 …區、保安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前,應會同當地國有林、保安林、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管理經營機關及申請人複勘,並於伐採區域周圍設置界木、境界標識或其他標記,且註明於伐採區域位置圖。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時,應將許可證副本連同伐採區域位置圖,分送當地林業管理經營機關、警察機關及鄉(鎮)公所,並應按月填製私有林許可伐採統計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公有林、私有林林…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9條 …伐林產物。有前項各款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0條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伐採許可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輔導監督,採取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1條 …,如發現調查印、障礙木查印、界木印印跡滅失不明時,應隨時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鑑定,經查明確無違反法令或契約行為後准予補印。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3條 林產物伐採查驗之分工如下:一、放行及伐採跡地之查驗,由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為之。二、林產物搬運之查驗,由林產物檢查站為之,主管機關並得組機動查驗隊實施之。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5條 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印後,始得搬運。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租地造林以外之國有林:(一)放行查驗應在許可伐採區域或指定土場為之;採取人得分次申請放行查驗。(二)主產物末端口徑二十公分以上或天然生針(闊)葉樹貴重木末端口徑十二公分以上者,採取人應每支編號,使用依…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19條 國有林、公有林林產物採運完畢後十日內,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主管機關申請伐採跡地查驗,其查驗事項如下:一、皆伐採取之跡地,應查驗境界木是否完整及有無越界伐採情事。二、擇伐採取之跡地,應查驗有無砍伐未經許可之林木。三、…
- 行政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林產物伐採許可事項,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伐採查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2條 …自收到價款之日起七日內與採取人簽訂林產物採運契約,並發給採取許可證,其無需伐採者,發給搬運許可證。採取人於領到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採運作業,並將開工日期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前項林產物採運契約範本、採取許可證及搬運許可證之格…
-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3條 …轉讓他人經營者,應先停止採運,並應申敘理由,檢附轉讓文件及原許可證,會同受讓人報經管理經營機關派員實地查明核准後,始得轉讓。受讓人受讓林產物採運權利後,原採取人之法律責任由受讓人承擔之。受讓人應與管理經營機關重行簽訂林產…
- 行政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8條 經處分之林產物,自發給林產物採取或搬運許可證時起,其利益及危險,由採取人承受、負擔。
- 行政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文件,申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申請書。二、漁船輸出國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三、有效期限內之船舶安全檢查合格文件。四、船舶佈置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