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4條 法規: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第二章 伐採 第4條 林產物應經許可,始得伐採。林產物之伐採許可,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有林:應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二、公有林、私有林: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