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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 200 頁-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5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新實體帳戶開立時,取得及留存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供其認定該實體居住之國家或地區,並就其取得與該帳戶相關之其他資訊,審查該自我證明文件之合理性。前項所稱其他資訊,如依防制洗錢及認識客戶程序取得之文件。…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6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本文規定審查新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及對該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具控制權之人居住之國家或地區。依前項規定確認新實體帳戶持有人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且對該消極…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7條 申報金融機構明知或可得而知自我證明文件或證明文據不正確或不合理時,不得採用該等文件進行審查。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8條 …,推定非屬應申報國居住者,該金融帳戶非應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所蒐集受益人相關資訊具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任一指標,或依其他資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受益人屬應申報國居住者,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9條 申報金融機構之電腦系統具連結客戶帳戶資訊之識別碼,且該系統可加總餘額或價值者,應將客戶於該申報金融機構及其關係實體之所有金融帳戶合併計算該客戶持有之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計算聯名帳戶持有人金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時,應將該聯…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0條 …依本辦法盡職審查程序認定為應申報帳戶及無資訊帳戶者,申報金融機構應申報該等帳戶所屬年度之下列資訊:一、帳戶持有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及稅務識別碼。如屬個人,應包括出生日期及出生之國家或地區及城市;如屬消極非…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1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上一曆年度應申報帳戶資訊及無資訊帳戶,經審查無前述帳戶者,應予註明。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收入總額之申報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之。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2條 申報金融機構對於本辦法規定之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得授權他人代理。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3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3-1條 稅捐稽徵機關為檢查金融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盡職審查及申報情況,得要求其提示相關紀錄、文據或其他資料、執行實地檢查,或通知被檢查者到達指定辦公處所備詢,被檢查者不得拒絕。前項檢查,不得逾越本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執行盡職審查及申…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3-2條 金融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檢查或備詢、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其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 行政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7條 …使用計畫。三、興建計畫。四、營運計畫。五、財務計畫。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
- 行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20條 …事件為新臺幣五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1條 …下列方式處理:一、獎勵民間參與投資興建住宅社區。二、委託民間機構興建住宅社區。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興建國民住宅。四、以信託方式與公、民營開發公司合作經營、處分及管理。五、辦理標售或處分。六、未達全體原眷戶三分之…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2-1條 …機關應協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其意願於六個月內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予以安置;其實施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7條 …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 行政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措資金供償還舊債或作舊債轉換為新債之用:一、發行公債或向金融機構舉借。二、向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前項籌措資金所需之利息及相關手續費,由總預算循預算程序撥入本基金。
- 行政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5條 …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申請補發債票。
- 行政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9條 …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2條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外,凡預算員額內之正式職員與工員所擔任之職位,均應核列職等。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3條 各機構職員職位最高為十五職等,工員職位最高為第四等。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4條 各機構職位之工作項目、工作量、工作權責,除各級主管職位外,應訂定職位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一))工作項目相同之職位,得合訂一份職位說明書。職位說明書由職位所在單位會同人事單位擬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5條 各機構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予以列等,其列等標準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表之規定。(如附件(二))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6條 第十四職等以下之職位列等,由各機構自行核定。第十五職等職位之列等,應填具職位列等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附各該職位說明書,報由本部核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7條 依前條規定核定列等之職位,均由各機構以列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四))通知職位所在單位。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8條 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之職位,各該機構如認列等偏低,於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敘明理由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之執行。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9條 複核核定之職等,如與原核定之職等不相同者,應由各機構以複核核定之列等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五))依本辦法第七條方式通知,並追溯至原列職等核定日生效。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職位工作項目部份變更,應修訂職位說明書,如職位職責程度變更時,應按列等表之規定辦理調整列等。前項調整列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其屬複核列等者,並追溯至原調整列等核定日生效。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應將核定職位之職稱職等統計表,於每年二月及八月之下旬報本部備查(格式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