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3條 法規: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第四章 申報 第53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進行盡職審查與申報之相關紀錄及文據,應於依第五十一條申報後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定有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