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第8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職位列等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8條 各機構報本部核定列等之職位,各該機構如認列等偏低,於核定列等文書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敘明理由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職位複核期間,不影響原核定職等之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