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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0 / 200 頁-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24條 (刪除)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4-1條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0條 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0-1條 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1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2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2-1條 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3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4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二、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5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一、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三十八條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二…
-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4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課程以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為目的。本訓練依受訓人員職等或職務採分班方式辦理。本訓練之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訓練課程分為國內課程及國外課程。受訓人員與保訓會或文官學院有關訓練之其他…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4條 遴選或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評量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遴選或訓練成績評鑑時,應自行迴避。
- 考試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24條 本訓練由保訓會每年訂定訓練計畫執行之。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班別、訓練對象、遴選方式、訓練課程及時數、預定訓練人數、推薦受訓名額、實施方式、評鑑方式、非公務人員參加訓練及收費項目等有關事項。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4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等專長之主管以上人員出席。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或團體改派人員出席。前二項指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
- 監察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本會會議時,除本院委員得列席外,必要時得邀請本院有關各單位主管人員列席。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4條 人權委員會議之開會,應有人權委員會委員之過半數出席。其決議應經人權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4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下: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 監察監察院組織法 第14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第4條 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署委員會議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之。
- 監察監察院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本會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監察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 第4條 人權諮詢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4條 本院會議每月舉行,院長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4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時間、地點、分別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並印附各議案之全文,審查報告,及關係文書。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24條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 監察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34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參照會議規範。
- 監察監察院監察委員監察證使用規則 第4條 監察委員得查詢該案件之關係人。
-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4條 本院於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其不符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申請查閱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院應即指定查閱時間、場所,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時到場查閱。前項通知,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