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