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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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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組織法
第14條
監察院組織法 第14條
法規:
監察院組織法
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4條
監察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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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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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3-1條
監察院應為每位委員聘用助理一人,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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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
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1條
監察院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監察院會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
監察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
第10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一、關於人…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監察院置參事二人至四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調查…
第13條
監察院設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事及政風事項。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
第13-1條
監察院應為每位委員聘用助理一人,與監察委員同進退。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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