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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 200 頁-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務部完成第八條積分之採認後,應發給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條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2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礦產調查及研究,設中央地質調查所。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得以合約方式接受委託,承辦有關地質調查及專案研究工作。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定,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第1條 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0條 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機構業務;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二人。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1條 聯合污水廠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處理機構業務。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2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人員,以聘用及僱用方式進用,或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人員派兼之。
-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13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國際貿易業務,設國際貿易局。
-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5-1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各重要產銷區域設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養護課職掌如下:一、水庫(壩、堰)中長程及年度管理施政計畫之研訂、修正與列管事項。二、水庫安全評估之執行事項。三、水庫(壩、堰)蓄水範圍使用管理之督辦事項。四、水庫(壩、堰)設施檢查、設施維護、改善及清淤之督辦事項。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