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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3條
法規: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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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定,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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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礦產調查及研究,設中央地質調查所。
第2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
第3條
本所設五組一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
第7條
本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前項各室所需…
第8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地質、採礦工程、土木工程、測量、物理、化學、冶…
第9條
本所關於學術研究事項,得洽商國內外有關學術機關合作辦理。
第10條
本所得以合約方式接受委託,承辦有關地質調查及專案研究工作。
第11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12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定,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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