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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
  2.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 …聲請或依職權停止之。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責付顯不適當,應以少年之行為、性格及環境等為基礎,並注意下列事項:一、有自傷或暴力攻擊傾向。二、有暫時隔離不良環境之必要。三、有危害被害人或證人安全之虞。四、有反覆實施…
  3.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2條 …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4.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3條 …(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
  5.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6條 …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適當之人為必要之協助,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少年法院召開前項會議,認有行專家諮詢之必要時,得以電…
  6.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8條 …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7.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轉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並告知得諮詢律師,且必要時,得由通譯協助。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或未履行協議,均不得…
  8.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認有必要時,得令少年在場,並得利用遮蔽設備,將少年與到場之人適當隔離。受訊問人就第一項至第三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調查筆錄應由到場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
  9.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34條 …少年交付觀察時,應於裁定內指定其觀察期間,並得就應觀察事項為適當之指示。少年經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觀察時,少年調查官應與各該受交付者隨時保持聯繫,並為適當之指導。前二項觀察之執行,除另…
  10. 司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告之裁定經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未經當庭宣示者,應以適當方法通知受裁定人。
  11. 司法法官法 第21條 …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12. 司法法官法 第24條 …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13. 司法法官法 第38條 …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14. 司法法官法 第45條 …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辦…
  1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或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二、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
  1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於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1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或執行任務往返之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性疾病,以致死亡。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
  18.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下列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或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二、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
  19.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於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20.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或執行任務往返之必經路線途中,非因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所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突發性疾病,以致死亡。前項所定意外或危險事故…
  21. 司法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長及院長指定之適當人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
  22. 考試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中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23.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8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
  24.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十日內,將自行選定及電腦抽取之裁判書類全文(含附圖、表),以適當方式遮掩法官姓名,依其類別,分開各裝訂二冊報請司法院審查。候補法官依前項規定報請司法院審查時,不得重新繕打或更正裁判書類之內容。
  25.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考價值事項,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交由司法院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或轉請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告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或相關人員。如有涉及裁判書類格式或內容之整理改進、分析研究、指正、研擬及彙編等相關事項,司…
  2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2條 …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2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3條 …社會通念之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並依加班補償評價之級距與下限,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同。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
  2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8條 …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
  2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0條 …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30.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1條 …試及格者辦理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提請本會進行口試: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