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8條 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經決議予以延任者,再延任之;不予延任者,免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