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對其免兼庭長職務。司法院於依前項規定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查之庭長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