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7條 少年法院於將少年責付於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前,得通知少年調查官先行聯繫。少年法院於少年責付後,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前項情形,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之需要,就輔導方法為適當之指示,並得準用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第二項事件終結前,少年調查官應提出輔導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