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0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三章 復審程序 第40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