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56條 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56條 不得抗告之裁定經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未經當庭宣示者,應以適當方法通知受裁定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