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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平時考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
  2.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一、年終評定:指對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以下簡稱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
  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1條 評定年度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務評定:一、未符合辦理另予評定之資格。二、因公傷病請公假期間累計達六個月以上。三、請事假、病假或延長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四、因健康或個人體能因素停減分案件且分案比例未達全股…
  4.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5條 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
  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職務評定結果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受評人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職務評定應評列未達良好:一、受懲戒處分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三、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
  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7條 職務評定之獎懲如下: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
  7.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8條 各級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初評,設職務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職評會)。但受評人不滿五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報請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職評會置委員三人至九人,由受評人代表組成;受評人人數在十人以下者,置委員三人;逾十人者,…
  8.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9條 …新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職評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依前二項遞補及重新指定之委員,其任期自各院…
  9.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0條 …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二、現為或曾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之代理人、輔佐人。三、於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評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
  1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2條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
  11.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3條 …陳述要點。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職評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前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職…
  12.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4條 辦理職務評定人員,對職務評定過程所涉相關事宜,應嚴守秘密。
  1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5條 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三、…
  14.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6條 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作準確客觀之考評:一、評擬:由評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就職務評定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二、初評:由職評會辦理。但一、二審法院院長、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法務部司法官學…
  1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7條 職務評定經司法院核定或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再復核委員會)依第二十九條規定逕為變更之決定後,應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報送審定機關)將其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一、二審法院院長:由司法院報送。…
  1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8條 …法院得退還原評定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重行辦理職務評定,或由司法院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原評定機關未於前項所定期限處理、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司法院得調卷或派員查核。依第二項規定變更職務評定結…
  17.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9條 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司法院核定之日起執行。職務評定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亦同。但應…
  18.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0條 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19.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1條 受評人對於職務評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復核。但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者,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
  20.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2條 …之意旨。評定機關首長認復核有理由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辦理職務評定。
  21.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6條 …不服決定,得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向該管行政法院或職務法庭請求救濟。再復核事件經審議決定後,應即製作再復核決定書原本,送司法院院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再復核申請人、原評定機關及評議會。再復核決定書…
  22.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7條 …間或未於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期間補送再復核申請書。三、原職務評定已不存在。四、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再復核事件重行提起再復核。五、對不屬再復核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再復核,而不能移送其他機關。提起再復核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
  2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8條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職務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24.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9條 …,再復核委員會應於再復核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職務評定,並得視事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評定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重行辦理職務評定,或發回司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重行核定。
  2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0條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再復核申請人主張原職務評定影響審判獨立者,視為已完成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異議程序,再復核申請人應於再復核決定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職務法庭起訴。
  2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1條 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評定之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27.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2條 本辦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法官,應俟其停職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其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28.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尚未確定之職務評定事件,依修正後之程序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29.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十二、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十三、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十四、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十五、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
  30.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