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2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2條 本辦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法官,應俟其停職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其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