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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職務評定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職務評定之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司法院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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