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3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尚未確定之職務評定事件,依修正後之程序辦理。但修正施行前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