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8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8條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職務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