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94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1 / 165 頁
  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8條 …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志願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之其他法院,或非志願法院服務。
  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3條 …院因業務需要,於調動前有新增調派辦事法官人力需求,得公告徵求適當之法官志願調派辦事。調派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事法官之遷調,由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3.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9條 …,一律參加口試。司法院應就參加書狀審查者辦理下列事項:一、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資料,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二、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或其他有…
  4.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0條 …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中,斟酌其智識、經驗之領域、背景等,各指定適當之一人。依前項規定指定之勞動調解委員,因迴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執行職務者,法官應自該勞動調解委員所屬組別之其他勞動調解委員中,斟酌前項所列事項,指…
  5.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3條 …調解委員、當事人到場或為調解必要準備之需要,得命書記官或其他適當之法院所屬人員以便宜方法行之。
  6.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9條 …結果。五、勸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合意。六、酌定調解條款。七、提出適當方案。前項第四款之曉諭由法官為之,曉諭前應先徵詢勞動調解委員之意見。
  7.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1條 …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促成當事人合意解決、酌定調解條款、提出適當方案或其他進行調解之需要,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第三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請求第三人提供有關文件或資訊,並得以便…
  8.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但於進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程序前,除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之。前項勸導向當事人兩造共同為之,必要時得分…
  9.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7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提出之適當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三、勞動…
  10.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8條 逾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不變期間,始對於適當方案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將其情形通知提出異議之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但已有其他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合法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11.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6條 …七條第三項規定記明之調解條款。九、勞動調解委員會以言詞告知之適當方案與理由要旨。十、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其事由。十一、聲請人於調解期日撤回勞動調解聲請。十二、於期日拋棄反對續行訴訟權。除前…
  12.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8條 …由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之調解條款。二、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適當方案。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前項簽名,勞動調解委員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法官附記其事由。
  13.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8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得審酌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不包括當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但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書面協議,不在此限。
  14.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76條 …調解。前項情形,得自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依個案需求酌選適當之人為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再報請法官共同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自轄區內地方法院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中,酌選適當之人為前項調解委員。
  15.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原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16.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定不准許其提存。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謂給付物不適於提存,包括無適當場所保管提存物之情形。提存物是否適於提存有疑義而有必要時,提存所得依提存人之聲請委請保管機構及專家鑑定其是否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作成紀錄,其無危險性且適於…
  17. 司法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19條 …公告應張貼於法院或檢察機關牌示處,並登載公報、新聞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18. 司法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20條 …前條公告前,法院或檢察機關應注意領取通知書有無合法送達,並以適當方式保管相關送達回證資料。
  19.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2條 …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設備,係指法院端與遠距端間,得以聲音及影像進行直接訊問或審理之相互傳送科技設備。本辦法所稱陳述人,係…
  20.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3條 法院認為前條第一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遠距端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21.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5條 …法庭;遠距端為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且能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者,應併予辦理登記作業,並通知陳述人準時到場應訊或陳述。因案情需緊急審理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法院端先行與遠距端協…
  22. 司法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8條 …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前項得支領之費用,除別有規定外,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
  23.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5條 懲戒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懲戒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懲戒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懲戒法院傳真號…
  24.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 …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除傳送至懲戒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懲戒法院送達他造。但當事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25.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0條 …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收方應即以適當方式通知傳送方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一、文書未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所定之書狀應記載事項記載。二、首頁之記載與…
  26. 司法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3條 …告狀者,不生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效力。第一項情形,懲戒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知依第十條第一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以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之書狀於懲戒法院時,視為提出一份書狀,由…
  27.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1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依法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護送少年至少年法院之事件,等候前項陪同之人到場之時間不予計入,並應…
  2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5條 …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29.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條 …、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前項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有關資料及證據,請求少年法院處…
  30.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1條 …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事由。三、應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