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3條 法院認為前條第一項聲請不適當者,得利用陳述人所在地設有遠距審理設備之其他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法院進行遠距審理時,得指定所屬人員至遠距端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他相關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