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係指智慧財產案件之當事人、代表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政府機關與智慧財產案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訊問。法院為前項遠距訊問之前,應斟酌受訊問端之客觀環境,並徵詢當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