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法官進行遠距訊問前,得授權書記官,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於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登記使用訊問端,並通知受訊問端法院、政府機關、其他處所及受訊問人準時至受訊問端應訊。因案情需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由訊問端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或其他處所協調。第一項排程之登記,以登記順序前者優先選擇,如同一日登記之排程已屆滿,該日之排程即不受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