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5條 法規: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5條 懲戒法院認為適當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命證人或鑑定人於懲戒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者,應於通知書上載明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將陳述書面及具結文書傳送至懲戒法院之旨。前項通知書,應檢附空白之結文及文書傳送首頁,並記載懲戒法院傳真號碼及電子信箱帳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