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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案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但當事人或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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