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2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32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為促成調解成立,應視進行情況,本和平懇切之態度,適時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但於進行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程序前,除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之。前項勸導向當事人兩造共同為之,必要時得分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