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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 164 頁-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2條 …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於第一項所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3條 …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4條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3條 …法官資格者,亦應對其為前項之通知。前二項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調查候選國民法官得否於法院新指定之庭期到庭;其情形急迫,顯難於原定期日前送達通知者,應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可即時送達通知之方式,先行告知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7條 候選國民法官陳明拒絕被選任,經法院調查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候選國民法官以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拒絕被選任者,如其已釋明具體事由,又查無具體事證認其所述不實者,法院宜…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年度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及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前…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條 …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之應記載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其他事項不違背本法者,亦得記載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法院應運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以下簡稱積極資格)與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事由(以下簡稱消極資格),及是否依本法第…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宜力求明確,文字敘述宜淺顯易懂,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聲音或其他多媒體資料之方式,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其內容。法院除寄送紙本外,並得運用數位儲存媒體或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提供制…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五、違反公平審…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前項回覆調查表方…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14條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19條 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調查表應詢問下列事項:一、個人基本資料。二、聯絡資料。三、消極資格調查事項。四、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五、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之記載位…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3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消極資格調查事項,係指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4條 法院為調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應先敘明國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僅例外於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拒絕參與審判之要旨,復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拒絕參與…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26條 關於本法第十五條各款事項,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列入調查表詢問之。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9條 …以下簡稱起始程序)。二、本法第七十條所定檢察官、辯護人於證據調查前所為之說明(以下簡稱開審陳述)。三、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審判長於證據調查前所為之說明(以下簡稱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四、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定證據調查…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1條 於法院依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區分不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於首次開審陳述完畢後,得針對個別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之證據調查程序為補充開審陳述。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被告科刑資料者,就調查…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4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一、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書證及物證之調查程序。二、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程序。三、刑事訴訟法第…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5條 法院區分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分別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6條 法院宜分別調查與罪責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並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7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查之情形,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前項所定事項。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0條 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4條 …程序事項,包括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預定進行之權利告知、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所預定進行之程序事項,指因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而預定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表示意見之程序。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5條 …稱預備庭期,指法院斟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爭點之數量及繁雜程度、調查證據之數量及時間、證人到庭可能性及其他相關之一切情事後,所預留可供進行審判程序或評議程序之預備時段。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2條 …必要者,得為適當之調整變更: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變更聲請調查證據事項,或法院變更職權調查證據事項。二、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三、因重大事故致需取消原定庭期或增定新庭期。四、其他有助於第三條所定目的。…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3條 …酌定適當之審理計畫:一、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要旨或證據調查事項有重大變更。二、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致審判程序進行事項有重大變更。三、其他顯難以前條所定方式處理之情形。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前條第二…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9條 審核小組審查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而有必要時,得為下列之調查:一、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庫進行查核。於此情形,並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行自動化檢核。二、要求相關資料保管機關協助調查或提供資料。三、其他必要之蒐集資料及調查行為…
-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0條 審核小組之審查,應斟酌調查方法之成本效益、時效性、妥當性、合理性、實效性及必要性後,以平衡兼顧審查結果正確性與於期限內造具完成名冊急迫性之方式,妥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