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調查表應詢問下列事項:一、個人基本資料。二、聯絡資料。三、消極資格調查事項。四、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五、與國民法官、…
- 第21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姓名。二、出生年月日。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
- 第22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絡資料,應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 第23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消極資格調查事項,係指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事。
- 第24條法院為調查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無不能參與審判之情形,應先敘明國民有參與審判之義務,僅例外於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
- 第25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措施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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