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3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三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五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