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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生效力之翌日起逾十年不取回提存物者,提存物歸屬國庫。三如不服處分,得於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提存人聲請公示送達者,應否准許,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提存所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3. 司法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4. 司法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10條 …格。十四、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前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應經研習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法官學院報請司法院核定,並以書面通知研習人員。研習委員會為廢止研習資格之決定前,應通知該研習人員陳述意見。第二項廢止研習資格處分…
  5. 司法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8條 …察機關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案件,經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或有其他應發還刑事保證金事由者,原收繳刑事保證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知悉該事由時,應不待具保人聲請,即時查卷辦…
  6. 司法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11條 …銀行保管。但該其他法院或檢察機關有另行指定具保或另為其他強制處分,致原具保責任免除而應發還刑事保證金者,應併通知原命具保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保證金、利息發還事宜。
  7.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對合於法定程式之訴願事件,受理訴願機關應即函…
  8.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9.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者。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已交付鑑定,訴願人或參加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者。四、申請鑑定事項與訴願標的無關者。五、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10.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8條 …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但訴願不合法或訴願顯無理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
  11.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之姓名。五、辯論進行之要領。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資料,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並保存至…
  12.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13.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逕行撤銷原行…
  14.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首長判行作成正本,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載明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外,並應列入訴願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議之委員姓名。
  15.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7條 …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者,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前二項之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16.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0條 …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17. 考試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每二小時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1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4條 …調得。八、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九、第一審、第二審依通常程序審理,行交互詰問,且案情繁難,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該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延長以三個月為限。十、檢察官追加起訴,經承…
  1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6條 …。八、少年因另案收容、羈押、執行,不能出庭應訊或到案執行保護處分。九、少年協尋或通緝未經報結。十、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十一、少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十二、依少年事件…
  20.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9條 …其他事務。少年保護官職務如左︰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
  21.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7條 …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2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8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23.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9條 …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告誡。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前項處…
  24.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7條 審理期日,應調查必要之證據。少年應受保護處分之原因、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2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1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26.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 …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27.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4條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少…
  2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5條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
  29.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6條 受保護處分之人,復受另件保護處分,分別確定者,後為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依前項裁定為執行之處分者,其他處分無論已否開始執行,視為撤銷。
  30.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7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