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提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提存法母法 第17條 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提存所或法院得斟酌情形,於異議終結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定時,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