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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56 頁- 行政公司法 第71條 …為退股。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
- 行政公司法 第369-2條 …屬公司。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 行政公司法 第369-4條 …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
- 行政公司法 第369-7條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限度內,不得主張抵銷。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
- 行政公司法 第369-9條 …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0條 …可使用河川公地者,其土地相毗連或鄰近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者,得依相關法規合作經營。
- 行政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其與外人合資經營,訂有契約者,依其規定。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1條 …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一、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二、經金門縣或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8條 …機關調整者,不在此限:一、行政區域變更。二、經濟效益。三、原經營者未能充分供氣予所許可供氣區域內之用戶,經主管機關限期擴增設備或作其他改善措施而未辦理。四、其他特殊需要。公用天然氣事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供氣區域…
- 行政自來水法 第39條 民營自來水事業於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後無意繼續經營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申報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其在直轄市者,申報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收受前項申報後,應即籌劃收歸公營或公告招商承受經營;…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2條 …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高…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4條 …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原住民族地區同一村內,如有依本規則核准設置加油站開業經營時…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5條 …院拍賣程序取得加油站設施及土地所有權者,得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經營者檢附法院之證明文件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但書申請案件,應會同各該供油廠商依加油站加儲…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6-1條 …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一、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二、經連江縣政府監督建築物結構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事項者。三、於…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輸配電業經營者:指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同時經營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者。二、發電業部門: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生產、銷售電能之非公用事業部門。三、輸配電業部門:指設置全國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二、可間接歸屬者:可…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與相關營運作業活動之關聯性,再檢視各項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2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營運成本依前三條規定,累積至下列五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一、發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二、輸配電業部門: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之營運成本,其中亦包含可直…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依前條規定將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步驟:一、一般共同成本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者,應直接歸屬。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依動因間接…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所經營各業務部門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轉撥價格已訂有相關費率者,依相關費率計算;無相關費率者,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受管制業務部門提供受管制業務部門產品、服務或資產使用者…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