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6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分離會計 ›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第1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