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條文:第16~17條(共 2 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全文 第16條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17條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