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條文:
第16~17條(共 2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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