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離會計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條文:第18~19條(共 2 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全文 第18條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第19條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