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