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0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二章 分離會計 ›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第20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