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8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分離會計 ›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第18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