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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證法 第71條 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應探求請求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並向請求人說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應向請求人發問或曉諭,使其敘明、補充或修正之。
  2. 司法公證法 第72條 公證人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對請求人之真意有疑義時,應就其疑慮向請求人說明;如請求人仍堅持該項內容時,公證人應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但應於公證書上記載其說明及請求人就此所為之表示。
  3. 司法公證法 第73條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應令其提出護照、其本國使領館出具之證明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4. 司法公證法 第74條 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5. 司法公證法 第75條 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
  6. 司法公證法 第78條 …選定之,見證人得兼充通譯。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未選定通譯者,得由公證人選定之。
  7. 司法公證法 第79條 …件有利害關係者。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8. 司法公證法 第80條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
  9. 司法公證法 第83條 …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10. 司法公證法 第84條 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有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公證書譯述,並記明其事由。為前二項之記載時,公證人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在場人不能簽名者,公證人得代書姓名,…
  11. 司法公證法 第85條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12. 司法公證法 第87條 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證明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及其他附屬文件,編為卷宗保存之。前項卷宗,應逐頁連續編號,如請求人請求返還附屬文件時,得將其繕本或影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13. 司法公證法 第88條 公證書之原本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證書繕本或影本,經該院院長認可後,依該正本、繕本或影本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前項情形及認…
  14. 司法公證法 第90條 公證人應編製公證書登記簿及其他相關之簿冊。前項簿冊及其應記載之內容,由司法院定之。
  15. 司法公證法 第91條 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16. 司法公證法 第92條 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之全文。二、記明為正本字樣。三、受交付人之姓名。四、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違反前項規定者,無正本之效力。
  17. 司法公證法 第93條 一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18. 司法公證法 第94條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時,應於該公證書原本末行之後,記明受交付人之姓名、事由及年、月、日,並簽名。
  19. 司法公證法 第96條 …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分。二、記載為繕本、影本或節本字樣。三、作成之年、月、日及處所。
  20. 司法公證法 第97條 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公證人應於騎縫處蓋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文書準用之。
  21. 司法公證法 第98條 …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於有第一項…
  22. 司法公證法 第99條 公證人依票據法作成拒絕證書者,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23. 司法公證法 第100條 公證人認證文書,應作成認證書。
  24. 司法公證法 第101條 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及意旨審認該文書是否真正。認證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為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
  25. 司法公證法 第102條 公證人認證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以該文書係持往境外使用者為限,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並為具結。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得提出於法院或其他機關為一定之證明者,請求人請求認證時,適用前項…
  26. 司法公證法 第103條 …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27. 司法公證法 第105條 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一、認證書之字號。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
  28. 司法公證法 第106條 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依前項方式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並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為記載。但請求書或認證之文書上已有記載者,不在此限。
  29. 司法公證法 第114條 …之解除或終止。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四、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30. 司法公證法 第122條 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