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1條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認證公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應就其程式…
- 第102條公證人認證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書,以該文書係持往境外使用者為限,得命請求人親自到場並為具結。請求人陳述私權事實之私文…
- 第103條請求人依前條規定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虛偽等語。公證人於請求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意義及虛偽陳述之處罰。
- 第104條請求認證文書,應提出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 第105條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一、認證書之字號。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
- 第106條公證人得在認證之文書上以直接註記之方式為認證,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由其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依前項方式為第一百零一條…
- 第107條認證,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前章公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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