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97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97條 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公證人應於騎縫處蓋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文書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