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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3條

一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
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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