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9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93條 一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