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79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79條 下列各款之人,不得充本法所定之見證人。但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情形,不在此限: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四、於請求事件為代理人或曾為代理人者。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六、公證人之佐理員及助理人。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人,如經請求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為見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