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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事務官辦理之案件,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各置股長一人。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科長、股長,由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1條 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應用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事項。十三、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十四、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考核事項。六、自行檢查事項。七、業務檢查策劃事項。八、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
  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1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7條 …科之職掌如下: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辦理前項第一款事項,準用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規定。
  11.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9條 …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二、所屬法院法警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及長官交辦事項。前項第一款之管理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
  1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8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及資訊室,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及資訊事項。
  1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92條 …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各級法院法官,指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指本法所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審議對象、法官之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之事項。
  1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四、遷調: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間之調任,亦同。五、考核: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對於候…
  1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職務資格後,辦理該法規定事務,或具律師資格後擔任公設辯護人、法院約聘辯護人並辦理辯護業務。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項第三款所稱專門著作,應符…
  1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稱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指司法院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列入人審會會議紀錄。
  1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所稱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包括調整輪辦事務期間、項目與放寬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
  2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
  2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處分之種類,指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2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條之一第一項之關係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旅費及報酬,並準用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聲請閱卷者,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2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司法院於法院法官職缺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時,得不經本人同意,調派同級法院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原法院已無職缺者,由司法院依其志願調任鄰近法院。前項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
  2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審判系統,指同屬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項以外之各法院法官,為本法第…
  2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司法院於參審員獲任命後,應編列參審員名冊。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時,應自前項名冊中以抽籤方式選取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抽籤應符合公平原則,其方式由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定之。
  26.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合議庭之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其有事故時,由懲戒法院法官遞補之,並以庭員中資深者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27.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裁判之評議,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懲戒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28.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懲戒法院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29.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仍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者,亦同。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行政法院所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之確定裁判,其再審由行…
  3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八十條第三項所稱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除現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外,包含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後再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為司法院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