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母法 第9條 司法院所為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法官任用及第四十二條免職等職務處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解職者,自解職令核定後經送達當事人時起生效並執行。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撤銷任用者,溯及自始無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免職者,於事實發生之日生效,並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