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三條所稱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指本法所定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審議對象、法官之任免、遴選、遷調、評鑑、職務評定、資遣及其他與大法官身分不相容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