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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7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8條 …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4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10.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法官之遴選。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四、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之遴定。初任法官者,除因…
  11.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
  12.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
  13.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5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14.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本會應將遴選結果報請司法院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被遴選人。前項公告前,司法院院長如對遴選結果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得發交本會復議。但以一次為限。
  15.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擔任之。
  1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1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所、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院長名義行之。
  1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分別決定次年度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及商業法庭法官司法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之法官及試…
  2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1.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值日法官及書記官應辦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定之。
  22.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23.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24.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25.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26.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核備。
  27.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各法官辦理。
  2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29.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
  30.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